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 上訴人
- 坤億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關於「法官廖建彥」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柏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B法 官 劉柏駿~B法 官 陳兆翔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