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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

上訴人
坤億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簽名欄關於「法官廖建彥」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柏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B法 官 劉柏駿~B法 官 陳兆翔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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