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 聲請人
- 王正行即九九企業社
- 相對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萬元准予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前遵鈞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三三號裁定,提供新台幣壹萬元為擔保,並經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二六號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有同意書及臺灣省臺東縣東河鄉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爰聲請裁定返還上開擔保金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三號、存字第一二六號等卷審閱無訛。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袁雪華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