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友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與被告第三人異議之訴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