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礐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勝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
拾伍萬捌仟捌佰玖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叁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叁佰陸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