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丙○○
- 被告
- 乙○○
- 被告
- 盈泰企業有限公司
- 右 一 人
-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約事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其
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壹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