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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
九饌食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七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簡芳潔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三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黃秀蕾│台東區中小企銀關山│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貳萬肆仟柒佰壹拾│0000000 │││ ││分行││柒元│││├─┼─────────┼─────────┼───────────┼────────┼────────┼──┤│2│彭碧霞│臺灣土地銀行台東分│九十三年四月三日│貳萬壹仟捌佰元 │0000000 │││ ││行│││││└─┴─────────┴─────────┴───────────┴────────┴────────┴──┘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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