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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 原告
    甲○○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福達商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十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  法   官 陳兆翔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B  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 ┌──────────────────────────────────────────────────────┐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林玉鳳      │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卑│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壹佰元 │一00八0四  │  │ │ │         │南分社  │           │        │        │  │ ├─┼─────────┼─────────┼───────────┼────────┼────────┼──┤ │2│吳正宜      │台東地區農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伍佰壹拾│FA一一七八六二│  │ │ │         │   │           │元       │四       │  │ ├─┼─────────┼─────────┼───────────┼────────┼────────┼──┤ │ │陳星共 │鹿野地區農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參仟肆佰柒拾│0000000 │ │ │3│ │ │ │元 │ │ │ ├─┼─────────┼─────────┼───────────┼────────┼────────┼──┤ │ │永弘五金建材有限公│臺灣銀行台東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玖仟伍佰捌拾元 │AM一四九八九六│ │ │4│司 │ │ │ │二 │ │ ├─┼─────────┼─────────┼───────────┼────────┼────────┼──│ │5│李惠玲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陸萬壹仟陸佰元 │一八00八五 │ │ │ │ │ │ │ │ │ │ │─┼─────────┼─────────┼───────────┼────────┼────────┼──┤ │6│楊雅裴 │台東企銀知本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壹拾萬零參佰元 │TNC00一九一│ │ │ │ │ │ │ │三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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