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號
- 聲請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東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民事庭~B法官 劉柏駿
~B書 記 官 張之中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F0~T40┌──────────────────────────────────────────────────────┐│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三二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東誠芳企業有限公司│中國農民銀行台東分│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壹萬捌仟柒佰柒拾│0000000 │││ │蔡必誠│行││貳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