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王正行即九九企業社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二六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壹萬元准予 發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 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 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執行事件,前遵鈞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 第二三三號裁定,提供新台幣壹萬元為擔保,並經鈞院以九十三年度存字第一二 六號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有同 意書及臺灣省臺東縣東河鄉戶政事務所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爰聲請裁定返還上 開擔保金等語。 三、本院依職權調取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二二三號、存字第一二六號等卷審閱無訛。 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袁雪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