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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申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六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今尚未起訴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二六號民事保全卷宗查核無訛,且經向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非訟中心、簡易庭及民事庭分案室查詢結果,債權人尚未對債務人提起任何訴訟,亦有本院民事案件審理單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雄院貴文字第○九三○○○一九二四號函附卷可查。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債務人聲請限期起訴,於法有據,應准許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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