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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10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五號

原告
甲○○
被告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友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原告與被告第三人異議之訴間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壹仟貳佰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

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壹拾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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