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盈泰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約事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其 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壹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