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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丙○○

  • 原告
    甲○○
  • 被告
    丙○○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盈泰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約事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其 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壹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昆曄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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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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