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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九八號

原告
甲○○
被告
丙○○
被告
乙○○
被告
盈泰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約事宜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其

價額在新台幣(下同)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壹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

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李昆曄

~B法院書記官 李啟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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