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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9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93年度訴字第169號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以93年度訴字第169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9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