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69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9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所為93年度訴字第169號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2日以93年度訴字第169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