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8號
- 上訴人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豐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吳漢成律師
- 被上訴人
- 啟益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先輝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瑞誠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富野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18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5年6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919,705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1,072,944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