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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七二號

聲請人
甲○○
送達代收人
福達商行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十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B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陳兆翔

~B法院書記官 林建成┌──────────────────────────────────────────────────────┐│支票附表: │├─┬─────────┬─────────┬───────────┬────────┬────────┬──┤│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林玉鳳│台東市信用合作社卑│九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壹萬肆仟壹佰元 │一00八0四  │││ ││南分社  ││ │││├─┼─────────┼─────────┼───────────┼────────┼────────┼──┤│2│吳正宜│台東地區農會│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柒仟伍佰壹拾│FA一一七八六二│││ ││ ││元│四 ││├─┼─────────┼─────────┼───────────┼────────┼────────┼──┤│ │陳星共 │鹿野地區農會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壹萬參仟肆佰柒拾│0000000 │ ││3│ │ │ │元 │ │ │├─┼─────────┼─────────┼───────────┼────────┼────────┼──┤│ │永弘五金建材有限公│臺灣銀行台東分行 │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玖仟伍佰捌拾元 │AM一四九八九六│ ││4│司 │ │ │ │二 │ │├─┼─────────┼─────────┼───────────┼────────┼────────┼──││5│李惠玲 │臺東縣關山鎮農會 │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 │陸萬壹仟陸佰元 │一八00八五 │ ││ │ │ │ │ │ │ ││─┼─────────┼─────────┼───────────┼────────┼────────┼──┤│6│楊雅裴 │台東企銀知本分行 │九十三年一月五日 │壹拾萬零參佰元 │TNC00一九一│ ││ │ │ │ │ │三0 │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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