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六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六號
- 聲請人
- 巨芃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支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李勝琛
~B書記官 張之中~F0~T40┌──────────────────────────────────────────────────────┐│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三六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台幣) │││├─┼─────────┼─────────┼───────────┼────────┼────────┼──┤│1│臺東縣延平鄉衛生所│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捌仟元│NB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