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號
- 聲請人
- 遠廣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庭~B法官 李勝琛┌─────────────────────────────────────────────┐│股票附表:九十四年度催字第七號│├─┬───────────────┬──────────────┬───┬────┬───┤│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張 數│股數│備 考││號││││││├─┼───────────────┼──────────────┼───┼────┼───┤│1│娜路灣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G0000000│壹│壹佰萬 ││├─┼───────────────┼──────────────┼───┼────┼───┤│2│娜路灣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G0000000│壹│壹佰萬 ││├─┼───────────────┼──────────────┼───┼────┼───┤│3│娜路灣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G0000000│壹│壹佰萬 ││├─┼───────────────┼──────────────┼───┼────┼───┤│4│娜路灣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G0000000│壹│壹佰萬 ││├─┼───────────────┼──────────────┼───┼────┼───┤│5│娜路灣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G0000000│壹│壹佰萬 ││└─┴───────────────┴──────────────┴───┴────┴───┘
~B書 記 官 張之中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