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提存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三二號

聲明人
展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碧卿
相對人
國立臺灣史前文化博物館
法定代理人
臧振華

右聲明人對於本院提存所九十四年度存字第八八號清償提存事件所為准予提存之處分

聲明異議,查提存為非訟事件(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抗字第八○八號判決參照)

,而本件提存金額為新臺幣玖佰伍拾玖萬捌仟參佰肆拾元,依非訟事件法第一零二條

第一項第十款規定,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

第一項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上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

回聲明人之異議,特此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院書記官 蕭家玲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