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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限期起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7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五五號

聲請人
信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德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二九○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據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後,迄今未對聲請人合法提起民事訴訟、聲請調解或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二九○號、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二九七號卷宗查核無訛,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雄院貴文字第九四○○○一二八四號函文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簡芳潔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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