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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號

聲請人
丙○○

        乙○○

        丁○○

        戊○○

右當事人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拋棄繼承應予駁回。

程序費用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拋棄繼承人之被繼承人甲○○係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死亡,並於同年九月四日申請辦理除戶登記,有戶籍謄本附卷可按,是拋棄繼承人最遲應於九十年九月四日即已知悉其得繼承,乃遲至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始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顯逾二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十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院書記官 陳敏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繼字第七號於民國 94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