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二四號
- 再審原告
- 坤億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再審被告
- 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再審被告
- 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
九日本院第二審確定判決(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四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伍元,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肆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十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駁回再審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 簡芳潔
~B法院書記官 李春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