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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8 日

法官王漢章曾宗欽簡芳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號

原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啟源通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六行關於「黃玉洲」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曾宗欽

法 官 簡芳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春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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