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號
- 原告
-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啟源通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第六行關於「黃玉洲」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