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20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420號
- 聲請人
-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豐泰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之9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伍拾肆元,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 │ 金 額(新臺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57,750元 │ │├────────┼────────┼─────────────┤│送達費 │204元 │郵資費用原預繳340元,惟前 ││ │ │已退還未用畢郵資136元 │├────────┼────────┼─────────────┤│合 計 │57,954元 │ │├────────┼────────┼─────────────┤│相對人應負擔金額│57,954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