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8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88號
- 原告
- 良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李美鄰即合同工程行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5,94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2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
應補繳新臺幣4,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