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8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8號
- 原告
- 莫奇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林家棟即織誠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95年度促字第2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3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9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