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5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58號

原告
莫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林家棟即織誠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95年度促字第22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53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9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34,9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