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原名蘇淑芬)
- 被上訴人
-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