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蘇淑芬) 被 上訴 人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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