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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蘇淑芬)
被上訴人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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