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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5 日
  • 法官
    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上訴人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蘇淑芬) 被 上訴 人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零柒拾貳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比例計算後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裁判費。茲依前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4,072元,並一併補正上訴理由,如未依期補繳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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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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