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
- 上訴人
-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原名蘇淑芬)
- 被上訴人
-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號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