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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楊智勝陳君鳳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

上訴人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蘇淑芬)
被上訴人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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