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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曾宗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號

聲請人
巨芃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坤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臺東縣延平鄉衛生所│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93年12月22日 │8,000元 │NB0000000 │ ││ │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曾宗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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