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3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3號
- 聲請人
- 巨芃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坤賢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1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3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1│臺東縣延平鄉衛生所│臺東縣鹿野地區農會│93年12月22日 │8,000元 │NB0000000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