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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4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9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9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0│東聲水電工程有限公│農民銀行臺東分行  │94年3月24日           │70,000元        │FAY二0三六六│    │
│0│司、甲○○        │                  │                      │                │四七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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