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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林恒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雅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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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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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台東分│94年12月2日           │20,000元        │FAJ0000000      │    │
│0│司台東營運處      │行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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