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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破產宣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7 日
  • 法官
    簡芳潔

  • 原告
    葉萬福即羽宏商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破字第1號聲 請 人 葉萬福即羽宏商號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開設羽宏商號,向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貸款週轉金新臺幣4百餘萬元,經營雜 貨煙酒飲料百貨,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經營不善,聲請人因病在身又無工作,實無法償還鉅大債務,爰依破產法之規定,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並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94年執字第5731號強制執行事件通知函3件、土地登記謄本1件為證。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57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破產之聲請,應以多數債權人存在為前提,而聲請破產非不得由其中一債權人為之,但如債權人僅有一人,既與第三人無涉,自無聲請破產之必要 (最高法院著有65年臺抗字第325號判例可資參 照)。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及債權額等證明文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1 日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通知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開相關證據,該項通知業於95年2月2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聲請人逾期並未補正。本院另定於95年3月31日調查期 日詢問聲請人有何多數債權人,聲請人當庭陳稱僅積欠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4百餘萬元;另其配偶葉朱梅銀 (原名葉朱 咀妹)生前似有向臺東縣新港區漁會借款60餘萬元,其為保 證人,惟詳情其並不清楚,此外無其他債權人等語 (見本審卷第54頁至第55頁)。本院據此向臺東縣新港區漁會查詢, 該會函覆聲請人及其配偶葉朱梅銀 (原名葉朱咀妹)於該會 並無借款及其他債務,有該會95年4月12日95東新漁13信字 第0950001356號函附卷可按。參以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4年度執字第5731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卷宗,該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之債權人僅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人 (債權額係 受讓自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依聲請人提 供之現有資料及本院依職權查知之債權人,聲請人並無多數債權人存在之情形,自無聲請宣告破產之必要,揆諸前揭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尚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林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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