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1號
- 原告
- 幗幀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19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