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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簡芳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11號

原告
幗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3,197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6,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芳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宏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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