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陳兆翔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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