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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6 日
  • 法官
    陳兆翔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70號原   告 金滿意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臺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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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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