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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弘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告
甲○○
被告
麗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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