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0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02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麗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1,00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3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