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1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7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名匠建設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1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設定之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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