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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4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弘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49號

原告
幗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663,19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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