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7 日
- 法官陳弘能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原告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原 告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政衡律師 被 告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書記官 陳俊吉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