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
- 原告
-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張政衡律師
- 被告
-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廖頌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24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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