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楊智勝、陳君鳳、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乙○○、甲○○
- 上訴人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1號上 訴 人 瑞原鴻金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原名蘇淑芬) 被 上訴 人 唐旺資源再生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7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9月10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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