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號
- 原告
- 莫奇廣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林家棟即織誠實業社
- 送達代收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月9日以95年度補字第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