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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兆翔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7號

原告
莫奇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林家棟即織誠實業社
送達代收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5月9日以95年度補字第58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年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1紙附卷可憑,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兆翔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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