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24號
- 聲請人
- 信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9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4號│├─┬─────────┬─────────┬───────────┬────────┬────────┬──┤│編│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新臺幣) │││├─┼─────────┼─────────┼───────────┼────────┼────────┼──┤│0│水土保持局第五工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94年11月3日 │1,386,726元 │BD0000000 │ ││0│所三0一專戶陳有着│司臺東分行 │ │ │ │ ││1│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