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號
- 聲請人
- 雅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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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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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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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中國農民銀行台東分│94年12月2日 │20,000元 │FAJ0000000 │ │
│0│司台東營運處 │行 │ │ │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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