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3號聲 請 人 海霸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 9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40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益興製冰廠張葉仔 │中國農民銀行臺東分│ 95年3月31日 │ 210,165元 │ FAZ0000000 │ │ │ │ │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