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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陳弘能

  • 當事人
    宏洲輪胎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8號聲 請 人 宏洲輪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 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弘能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8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臺幣)  │        │  │ ├─┼─────────┼─────────┼───────────┼────────┼────────┼──┤ │1│ 張 允 田 │第一商業銀行臺東分│ 95年4月30日 │ 122,250元 │ 0000000 │ │ │ │ │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林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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