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1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114號
- 債權人
- 甲○○
- 債務人
- 統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債務人
-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00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