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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黃珮茹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8114號

債權人
甲○○
債務人
統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債務人
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5,000元,及自民國96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1,0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育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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