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1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浩漢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順裕鐵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裁全字第10號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請求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並據以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後,迄今未對聲請人合法提起民事訴訟、聲請調解或發支付命令,業經本院調取本院96度裁全字第10號、96年度執全字第18號卷宗查核無訛,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表3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條文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