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4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
- 聲請人
-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提出交付他造之費用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提出交付他造之費用計算書繕本或影本,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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