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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官
    黃珮茹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當事人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44號聲 請 人 向陽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由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 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逾期則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相對人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本裁定一併檢附聲請人交付相對人之費用計算書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庭    法 官  黃珮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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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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