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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06 日
  • 法官
    陳君鳳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當事人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佳政營造有限公司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佳政營造有限公司 樓之3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2,635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3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君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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