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2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2號
- 原告
- 劉家兆即全豐企業社
- 被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