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82號

清償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魏式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告
乙○○
被告
漢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35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已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魏式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瑞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